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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的注意事項: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需要注意的是,要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一年內提出書麵申請;三種解決途徑。(一)經勞動仲裁的案件,任何一方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二)是經仲裁後,用人單位不執行的,勞動者可申請法院強製執行;(三)勞務欠款可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都可以上訴,民事訴訟中,當事人對一審判決或裁定的結果不服,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對於判決應當在當事人收到判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提起上訴,對於裁定的上訴應當在收到裁定之日起十日內提起。委托代理人經特別授權可以代當事人提起上訴。
刑事案件中,被告人、自訴人和其法定代理人,部分一審判決、裁定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上訴期限為收到判決之日起十日或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行政訴訟的當事人同樣享有上訴權,上訴期限與民事訴訟相同。根據有關法律的規定,刑事訴訟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上訴期限,依案件性質及其具體情況,分別是:(1)反革命案件和貪汙等其他一般刑事案件,不服判決的上訴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期限為五日,從當事人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2)殺人、強奸、搶劫、爆炸和其他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刑事案件中,如被告人應當判處死刑,不服判決和不服裁定的上訴期限均為三日;如上述案件中的被告人不是應當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或者案情複雜、被告人主要犯罪事實尚不完全清楚,不服判決的上訴期限仍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期限仍為五日。(3)共同犯罪案件中的所有被告人並未全部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全案被告人不服判決的上訴期限統一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期限統一為五日。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如逾上訴期限而未提起上訴,而人民檢察院也沒有提起抗訴時,則第一審判決、裁定即發生法律效力,依法應予以執行。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得再行上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五條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逾期不提起上訴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審判決或者裁定發生法律效力。
仲裁裁決一經作出就依法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是不可以就同一糾紛再向仲裁委員會申請複議或向法院起訴。這是因為仲裁實行一裁終局製度。
仲裁的一裁終局是經濟糾紛經仲裁庭裁決後即行終結的製度。因為仲裁充分尊重當事人的共同意願,當事人選擇了仲裁作為解決糾紛的途徑,理所當然應誼最終以仲裁途徑解決爭議。
根據一裁終局製度,裁決作出後,當事人不可以隨便改變初衷,再選擇訴訟來解決爭議,也不可以不執行裁決。
《仲裁法》:第九條:仲裁實行一裁終局的製度。裁決作出後,當事人 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 法院不予受理。裁決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銷或者不予執行的,當事人 就該糾紛可以根據雙方重新達成的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 法院起訴。我國的仲裁實行一裁終局製度,即當事人之間的糾紛,一經仲裁庭 審理或裁決即告終結,該裁決具有終局法律效力。雙方當事人必須履行 仲裁裁決,而不得要求原仲裁機關或其他仲裁機關再次仲裁或向法院 起訴,也不得向其他機關提出變更仲裁裁決的請求。一裁終局是與“兩 裁兩審”“一裁一複議”等相對而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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